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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舟山检验检疫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0-3-9 10:21:37   点击数: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食品包装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食品安全,根据卫生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108号)要求,决定组织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清理工作
各出口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及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包装材料相关标准(附件1)组织生产,坚决杜绝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尤其是非法利用废旧材料行为;要主动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清查自纠,对认为不存在安全性问题、尚未列入我国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的物质进行登记,填报“建议批准的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新物质名单”,并收集整理名单内物质在其他国家使用情况及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标准、安全和风险评估材料,分别填写“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表”(附件2)、“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附件3),对认为存在一定毒性、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填报“建议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上述表单(附件内容可从我局外网www.zsciq.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于3月底交我局鉴定处,并及时报送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卫生部将根据科学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可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和“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
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及时对所使用食品包装进行清查,主动向食品包装生产企业提出食品包装材料及包装材料用添加剂、单体、树脂、涂层等规范要求,索取使用食品包装材料清单,主动收集有关食品包装材料的国内外标准和国际组织标准,对发现有上述两类物质的,或发现国外内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及时上报我局食检处。
二、加大生产经营食品包装材料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我局在局外网设立违法违规举报投诉专栏(http://www.zsciq.gov.cn/),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生产、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尤其是利用废旧材料生产食品包装等违法行为。我局将根据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依法处理;对“禁止用于食品包装材料的物质名单”发布后仍继续使用名单中的物质制售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从严处理。
三、建立完善食品包装生产经营及使用管理制度
各食品包装生产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包装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产品追溯机制,规范生产,诚信经营,确保所使用食品包装材料符合规定要求、所生产食品包装安全卫生。
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将食品包装纳入食品生产过程安全卫生控制的重要一环,健全食品包装合格供方评定和索证制度,加强食品包装的验收工作,规范食品包装的保存和使用,确保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
                    2.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表

                    3. 食品包装材料用树脂新品种申请表

 

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10年3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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