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正文
关于开展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公告
来源:舟山检验检疫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0-6-1 10:24:27   点击数: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的注册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2010年总局令第128号)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浙江检验检疫局于2010年6月1日起受理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一条: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进行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该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8号)。
三、许可条件
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及办理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设施;
(四)有健全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五)有不少于5名取得代理资质《报检员资格证书》的拟任报检员。
分公司以自己名义申请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并具备上述第(三)、(四)、(五)项要求的条件,且总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嵊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杭州机场办事处。
(以上统称受理机构);
审核机构: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的申请程序
(一)申请时间和申请方式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从2010年6月1日起,申请人须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网址:www.eciq.cn)网上申请,并向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地的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注册。
(二)各受理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
受理机构              地址                                  电话
杭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杭州文三路二号
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温州学院中路315号
金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金华宋濂路10000号
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舟山定海环城南路505号       0580-2820835
台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台州市中心大道369号
绍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绍兴市延安东路301号
嘉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嘉兴市中山东路876号
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湖州市凤凰路560号
衢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衢州局府东路 208号
丽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丽水市花园路636号
嵊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51号
义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义乌市城北路299号
萧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萧山通惠中路118号
杭州机场办事处         杭州萧山国际机场检验检疫大楼
(三)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
1、《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书》(须通过www.eciq.cn系统打印,不得自行编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分公司名义申请的,还需提交总公司授权书;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拟任报检员的《报检员资格证》复印件;
5、申请人与其拟任报检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公司章程复印件;
7、申请人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的公章印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加盖本企业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交验原件。营业执照可交验副本原件。
以上材料均为一式两份。
六、许可程序和许可期限
(一)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现场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文书
(三)受理申请后,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初审,初审包括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四)初审合格的,由受理机构将初审意见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五)浙江检验检疫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查,特殊情况下,可进行现场复查。浙江检验检疫局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期许可的须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延期现场核查和评审的时间可往后顺延。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受理机构向每个申请企业收取注册登记费500元。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打印本页面
关闭本页面
 

版权所有 © 舟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9 ~ | 未经允许,严禁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