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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收费工作,加强检验检疫收费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于近日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的规定,对《法检目录》内实施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商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规定计收“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货值总值的1.2‰)。同时,出于对促进外贸出口的考虑,通知中还规定,对《法检目录》中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境商品检验”(检验检疫类别含“Q、N”),或同时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境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检验检疫类别含“Q、S”)的,只计收“品质检验费”或“食品及食品加工设备卫生检验费”(货物总值的1.2‰),暂不累计收取动植物检疫费。
该出口食品检验收费新规定将于2009年8月1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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